售卖无标签标识茉莉花茶,江北区责令下架!
2024-03-28

2024年2月25日,李先生通过抖音在某茶叶经营部花费256元购买了两罐茉莉花茶,收货后其发现商品瓶身既没有生产商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也没有产品成分表,怀疑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经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核实,该茶叶经营部位于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其在抖音平台售卖的茉莉花茶确无标签标识,李先生反映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要求茶叶经营部对该款食品下架整改。

目前,该茶叶经营部已下架相关商品。经执法人员对所售商品进行进货查验,未发现质量问题,考虑涉事商家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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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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