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丰都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群众反映,丰都县三合街道某酒店私自占用门口的市政停车位,用于酒店顾客停车,影响其他群众停车。群众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行处理。
丰都县住房城乡建委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排查。经核查,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执法人员已责令酒店负责人拆除占用公共停车位上的物品,告知不能影响市民正常停车,并对酒店负责人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其主动维护市容秩序。
下一步,县住房城乡建委执法人员将加大日常的巡查力度,还市民一个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的出行和宜居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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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路内停车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不得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五千元罚款:(三)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
如果遇到问题,可以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
编辑 | 王海珏
校对 | 罗 丹
审核 |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