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市民陈先生(化名)前往秀山县洪安镇的边城洪安景区游玩,因使用现金支付遭到景区内商户拒绝。
陈先生表示,因微信、支付宝内都没有余额了,只能使用现金支付,但在边城洪安景区乘坐游船时,被拒绝使用现金,“我问掌船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收现金,他说上面规定的不收,我继续问他谁规定的,他就不说话了”。
经秀山县洪安镇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该游船项目运营公司为重庆边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往来乘坐游船的旅客较多,收取现金不便,公司为方便管理禁止工作人员收取现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针对调查情况,秀山县洪安镇执法人员已对重庆边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公司立即整改,不得出现拒收现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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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王海珏
编辑 | 汪可欣
校对 | 江 南
审核 |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