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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含有饮用水,该不该在包装上标注?

食品中含有饮用水,需不需要标注在包装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日前,市民张先生(化名)反映:“老鸭汤炖料包装配料表中没有饮用水。”相关部门也给出了答案。

张先生于前段时间网购了一份重庆巧琦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鸭汤炖料,属于半固态食品,饮用水含量接近5/6,但包装上的配料表中并未标注饮用水。

张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预包装标签通则对配料表标识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调取了重庆巧琦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鸭汤炖料”产品外包装、检验合格报告、投料记录等相关资料。该产品饮用水含量超过了总量的25%,但是未在其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识饮用水。

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的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但是重庆巧琦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该产品未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识饮用水并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联系制版厂对不合格包装袋进行改版,目前已改版完成;同时该公司积极对市面上销售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识饮用水的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上述问题线索,请进入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提交反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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