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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一出租车不打表被举报 罚款200元

前段时间,市民唐女士从江津区西西里搭乘A1611T出租车到长风路梯坎老火锅,一说起当时的搭乘经历,唐女士有些生气。

唐女士说:“一开始我也没在意,心想先坐上车再说。可当我询问司机是否打表计价时,司机态度很恶劣。”

“就是7元,又没多收你一分钱,打表也是这么多。”出租车司机说。

可事实上,唐女士平时打车到这个地方根本不需要7元。于是,在8月中旬通过阳光重庆提交诉求反映了该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整顿出租车乱象。

经转办,9月4日,江津区交通局对此事做出回应:

唐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驾驶员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的不文明服务,区道路运输中心已责成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督促驾驶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明确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若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在搭乘出租车过程中遇到以上问题,请向阳光重庆提供线索,我们将及时转至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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