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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设置警示标识的,记3分罚款200元!

@诉求人

6月21日,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向阳光重庆反映:“2020年6月20号22点过,驾驶车辆压到不明物品,导致爆胎无法行驶,只能路边紧急停车,结果被交巡警扣3分罚款200元。”

刘先生对该违章处罚表示不能接受:“我自认为处理流程得当。爆胎后,我首先将同车人员送至护栏外,已经打开后备箱拿出了三脚架,还没来得及放置在车辆后方,就被交巡警开了罚单。”

刘先生希望相关部门对本次违章行为进行调查,给出说法。

@重庆市公安局

阳光重庆收到诉求后,及时转至有关部门办理,7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作出回应:

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通过调取路面监控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并结合当班民警陈述进行核实,确认刘先生于6月20日晚驾驶出租车由华岩立交向新华立交方向行驶,于22时20分停靠新华立交下道口右侧车道,巡逻民警于22时41分巡逻至刘先生停车处并进行问询,在得知轮胎被扎导致无法正常行驶后,在刘先生后方设置安全警示区并辅助刘先生及时更换了备胎。

刘先生于当晚22时20分停靠在新华立交下道口右侧车道,民警于22时41分到达现场,期间的20余分钟,刘先生有足够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但刘先生并未设置警告标志也未报警。因此,刘先生反映“因来不及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不属实。

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

由于刘先生所处路段系长下坡且当值货车出行高峰时段,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民警为严格执法,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民警对刘先生作出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7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已与刘先生进行电话联系,充分听取了刘先生诉求,并将相关调查情况和违法处罚依据进行了沟通,就强化交通安全进行了宣传教育,刘先生表示接受处罚并对执法予以理解。

阳光重庆提醒,只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避免和预防事故的发生。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行为,可拍摄照片和视频,提交诉求反映,阳光重庆将及时转至部门办理。

图片作者:Sorapong Chaipanya / EyeEm / Getty Cre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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