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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物管费调整、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有新规

重庆之声4月29日讯 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立法背景、意义和具体措施等进行介绍。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据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介绍,早在200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市现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09年5月2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急需加以修改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表示,物业服务收费是广大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焦点之一。《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作了细化完善。

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为例,《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第四十七条)。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收费(第四十四条)。

在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方面,实践中,物业类型、服务标准、使用情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收费标准难以在法规在具体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而在规范收费标准调整上。《条例》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第六十条)。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第七十条)。

针对市民十分关心的共有资金如何管理,业主权利保障等,《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规范账户管理上,《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自行管理的,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同时,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第七十六条)。

而规范资金用途上,《条例》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八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或者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十七条)。

此外,《条例》在规范使用程序上,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对于十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如遇电梯无法运行、消防设施损坏等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可以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九十条)。

重庆之声记者邓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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