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阳光重庆刊发了《禁渔期在长江捕捞水产品,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文章,不少群众向阳光重庆提供相关问题线索。
近日,阳光重庆再次收到有市民举报捕鱼者,该市民称,自己于3月18日凌晨2点左右,在潼南区涪江河米心段,发现市民蒋某在禁渔期私自下河电捕鱼。【点击标题查看诉求原文:米心镇护鱼员禁渔期违法电捕鱼 望有关部门调查】
经阳光重庆转办,潼南区米心镇对此事做出回应:
经核实反映人所述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处理,感谢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据了解,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全面启动禁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在你身边也有类似情况,请及时向阳光重庆反映!
(阳光重庆记者 万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