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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品,一年内被两次责令下架!
阳光重庆 2021年1月7日

近日,市民小向反映:秀山县人民医院妇科门诊门口自动售卖机售卖治疗妇科相关商品。

12月15日,市民小向到秀山县人民医院妇科门诊做完检查,医生让小向自行到门口的自动售货机买药,刷微信和支付宝均可,一瓶德维可医用杀菌液体敷料138元。“自动售货机里面的药物都是大众不熟悉的名称,却比药店知名药还贵。”

△市民小向供图

经阳光重庆转办,秀山县卫生健康委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查证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相关规定,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能在售货机上销售械字号商品,已责令供应商全部下架;

二、秀山县人民医院要求所有医生不得建议病人在售货机上消费任何商品,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确保柜内物品符合物价规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

然而,经查询阳光重庆民情民意系统,秀山县人民医院自动售卖机售卖药品和医疗器械被责令整改并非首次。

早在2019年11月30日,周先生曾向阳光重庆反映,秀山县人民医院产科、儿科等区域都安装了自动售卖机,里面卖的全是医疗用品。2020年3月,秀山县卫生健康委责令秀山县人民医院整改,医院也及时联系供应商撤除自动售卖机内所有商品。

时隔9个月,秀山县人民医院再次因自动售卖机售卖医疗用品被责令整改。这一次,秀山县人民医院能否整改到位并加强后期长效监管?阳光重庆将继续关注。

械字号实际上是“药监械(准)字号”,指医疗器械,是有临床功效的,能对患者的治疗起到辅助作用。能在医院售卖的医疗器械,必须使用“药监械(准)字号”,包括目前大火的医美产品也属于械字号二类医疗器械,如敷料、面膜、洁面乳、精华、洗发液、保湿水等。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提交相关资料并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也发现违规售卖械字号商品线索,可向阳光重庆反映,我们将及时转至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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