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
拍一拍
“企业、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
重庆发布的5个好消息
请及时查收!
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期限。
一、社保免征、减半政策——期限延长
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我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今年3月,重庆发布《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社保缓缴政策——期限延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以来的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0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标准执行
我市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另行发文明确具体标准)。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同时,企业享受政策范围、划型确定原则及办理程序、减免缓期间权益记录、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等事项及相关办理流程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执行。
如果你或你所在企业未享受到以上政策,或对相关政策内容需要详细咨询,请提交诉求,阳光重庆会及时转至有关部门办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纾困解难。
内容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