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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3万!下月起遇到“生鲜灯”请举报!

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这一“美颜神器”应该都不陌生。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经“生鲜灯”一照,显得格外新鲜红润。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中提出,12月1日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最高将处3万元的罚款

《提示》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请及时更换照明灯具等设备。

同时,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在重庆全市开展了关于生鲜灯的检查整治工作,引导商户自查自纠规范市场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需要咨询、投诉,请进入重庆市“民呼我为”提交反映事项。

内容转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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