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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别随便删,今后或将成为你的重要维权凭证!

“公司微信通知延期发工资,还强行解雇我”;“朋友借钱,通过微信转账后,态度360度反转不认”;“在购房购车时,曾经微信沟通好的条件,事后扯皮不认”……

信息化发展时代,大家更多的交流都在社交软件上。当遇到纠纷问题时,有人会想到拿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打官司的“呈堂证供”。

小编从平台查询发现,近几年,在消费、旅游、劳动维权等诉求中,均出现“我有微信截图留证”、“我有聊天记录”、“我有转账记录”等字样。

阳光重庆民情处理系统内涉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字样截图

那么,到底有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这些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也就是说,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案例告诉你电子数据有多管用!

案例一: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微信记录作为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

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债权债务关系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向冯先生转了这笔钱。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也是重要证据。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延伸

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什么?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什么?

专业人士介绍,此次新修正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电子数据这么有用,平时如何保存?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光凭一张截图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对此,专业人士介绍:“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不会采纳。

专业人士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是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如果你有问题需咨询或投诉,请向阳光重庆提供线索,我们将及时转至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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